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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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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重点条款解读

2、依据《光荣院管理办法》的规定,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1)提供饮食;(2)提供生活必需品;(3)提供住房;(4)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5)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6)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7)提供心理抚慰等社会工作服务;(8)其他服务。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为服务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保持服务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保证患病的服务对象得到及时治疗,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建立服务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他辅助器具;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服务对象,可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光荣院应当关爱服务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使服务对象得到精神慰藉。

四、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老年或残疾退役军人的义务规定

1、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的服务机构。其按服务对象可分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按兴办主体可分为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2、优先接收老年或残疾退役军人的义务。为切实加强对孤老、生活不能自理退役军人的医疗和养老保障,除充分发挥优抚医院、光荣院重要作用外,还应广泛调动和利用其他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来对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进行收治和集中供养。这一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也能使现有的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关政策法规曾对此作出规定,例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为此,本法规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帮扶援助的规定。

【条文释义】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优待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部分地方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多经验。考虑到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涉及养老、医疗、住房等多个方面,牵涉部门众多,为了促使部门间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推进不平衡、对象范围不明确、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有效的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济难解困,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及时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该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使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工作。《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从导致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出发,规定因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可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申请帮扶援助,具体包括:(1)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3)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4)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5)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现有政策文件和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本法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二、帮扶援助与社会救助等保障措施的关系

按照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退役军人在享受社会救助等保障措施之后,仍然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性制度,具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2014年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我国公民享受上述各类社会救助待遇的条件、方式、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可以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同时,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自2019年1月开始,陕西、河北、山东、广东等地陆续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困难帮扶基金,构建社会力量关爱退役军人体系,重点对享受普惠性救助政策后仍然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临时性、应急性救助。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成立于2019年1月、是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与省慈善协会合作,设立在陕西省慈善协会为退役军人提供关爱服务的开放性专项基金,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自愿捐助,首批募集资金达6000万元。关爱基金对享受有关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陕西退役军人和军属,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并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的技能培训、科技推广、贫困助学等扶智项目,实现普惠保障与特殊关怀相结合。截至2020年7月,陕西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已累计发放1903.1万元,为1283名特困退役军人提供了帮扶援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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